文號 | 宜政發(fā)[2009]97號 |
制發(fā)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文件類別 | 通知 |
文件狀態(tài) | 執(zhí)行中 |
各鎮(zhèn)人民政府,環(huán)科園、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已經 2009年4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fā),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宜興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為完善行政復議體制和工作機制,充分發(fā)揮行政復議在解決行政爭議、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與穩(wěn)定方面的作用,提高我市行政復議工作水平,根據省政府法制辦《關于在部分市、縣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的通知》(蘇府法[2009]7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進一步激活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功能,現就做好我市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以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復議為民”,緊緊圍繞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完善行政復議制度,健全行政復議體制和運行機制,扎實開展行政復議工作,努力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力爭把大部分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fā)階段、化解在行政機關內部,確保各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監(jiān)督到位、保障有力。 二、功能定位 行政復議委員會是經市政府授權、負責審議市政府重大疑難復雜行政復議案件、指導本市行政復議制度建設的復議決議機構,其宗旨是通過行政復議案件的辦理,實現化解行政爭議、提高案件審理質量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標。行政復議委員會通過召開全體會議和案件審理會來開展工作,切實提高案件審理質量,增強行政復議公信力;不斷拓展案件處理能力,確保及時、高效地審結各類行政復議案件。 三、職責范圍 行政復議委員會主要職責為: (一)按照《宜興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暫行規(guī)則》的規(guī)定審理行政復議案件; (二)制定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制度; (三)研究全市行政復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完善行政復議制度和運行機制,規(guī)范行政復議行為; (五)創(chuàng)新行政復議方式,提高解決行政爭議的效率和辦案質量。 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為行政復議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聯(lián)系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 (二)組織由案審會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調查、聽證、審理工作; (三)起草經案審會審理案件的行政復議決定; (四)組織行政復議委員會有關會議,制作相關會議記錄; (五)向行政復議委員會報告年度工作情況; (六)辦理行政復議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組織形式 設立行政復議委員會,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專家學者參與的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機制,設主任委員1名,常務副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委員28名。 主任由市長擔任,常務副主任委員由分管法制的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和法制辦主任擔任。委員構成為具有行政復議職能的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和精通法律事務的人大、政協(xié)、政法委負責人以及院校法律專家、律師等人員。政府委員實行職位制,市政府以外的法律方面專家、律師、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等“外部委員”實行聘任制,“外部委員”占全部委員的40%以上,力求在政府主導下,強化專業(yè)保障,保證有一支專業(yè)隊伍解決行政爭議,使履行案件決議職責的委員在構成上更具有獨立性和代表性,更加體現政府行政復議辦案公正、公開、透明和公眾參政、議政的執(zhí)政理念,增強行政復議的社會公信力。 行政復議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與市政府法制辦合署辦公,具體負責受理、審查行政復議案件以及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其他日常工作。對外掛“宜興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五、工作機制 行政復議委員會實施相對集中復議審理權的運行機制。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開展后,由市政府相對集中全市行政復議權,公安、勞動、交通、農林、水利、工商、地稅等具有復議職能的行政機關不再行使行政復議權,國稅暫不列入。根據目前實際情況,實行“三統(tǒng)一”的機制,“三統(tǒng)一”即由本級政府“統(tǒng)一復議人員、統(tǒng)一受理、統(tǒng)一辦案”。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由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調查并提出初步意見,對疑難、復雜、影響大的案件根據《宜興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暫行規(guī)則》的規(guī)定提交復議委員會案件審理會議審理,以市政府名義作出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委員會采取案件調查權與案件決議權相分離的方式。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行使案件調查權,負責查證相關證據、調查案件事實、審查法律依據。必要時,主持召開行政復議聽證會進行證據質證和事實調查。在查清事實基礎上,對于能夠直接調解處理的案件,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對行政爭議進行調解。對于需要行政復議委員會作出決定的行政復議案件,案件調查組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研究后形成行政復議案件調查意見,對其中符合《宜興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暫行規(guī)則》要求的案件,提報行政復議委員會決議。每次參加案件案審會的委員人數不低于5人的單數,政府委員不超過1/3。案審會案件決議采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方式形成行政復議決定意見。行政復議決定意見報委員會主任簽發(fā),以市政府名義作出復議決定。在案件審理委員會意見與主任委員意見不一致時,以主任委員的意見作出決定。 六、工作部署 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按照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的統(tǒng)一部署,根據《通知》規(guī)定的時間節(jié)點,有步驟、分階段推進。 (一)準備階段(2008年12月):學習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精神,領會試點工作要求,向市政府領導匯報總體工作思路和方案設想。 (二)調研階段(2009年1月-2月):對全市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案件辦理、人員、編制、經費,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職能、行政權力行使情況進行摸底調查。 (三)規(guī)劃階段(2009年3月-4月):召開全市行政復議機關座談會征求意見,市政府法制辦起草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調整設立行政復議委員會通知、制定《宜興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暫行規(guī)則》,報請市政府批準。向省政府法制辦上報實施方案。 (四)實施階段(2009年5月-10月):成立行政復議委員會,召開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會議,全面實施行政復議委員會審理行政復議體制和相對集中復議審理權。 (五)總結階段(2009年11月-12月):全面總結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并上報實施情況。 七、工作要求 (一)2006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lián)合下發(fā)《關于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意見》,明確提出要“積極探索符合行政復議工作特點的機制和方法”。2006年12月,國務院召開全國行政復議工作會議,對“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以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的試點”作出了具體部署。2008年3月,溫家寶總理在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再次明確要求健全行政復議體制。2008年9月16日與2009年1月6日,國務院法制辦和省政府法制辦分別下發(fā)了《關于在部分市、縣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的通知》。因此,各部門要提高對實施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機制的認識。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行政復議體制,創(chuàng)新行政復議工作機制要求的重要舉措,是提高行政復議辦案質量、效率和社會公信力的現實需要,是優(yōu)化行政復議資源配置,充分發(fā)揮行政復議制度功能的重要途徑。 (二)實施相對集中復議審理權運行機制,將全市各部門的行政復議職能集中由市政府統(tǒng)一實施,解決復議機關眾多、地點分散、群眾申請行政復議很不便捷的麻煩,不僅體現了民主、科學、依法決策的要求,也保證了行政復議決定的公正性,增強了復議決定的權威性。同時,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提高行政復議隊伍的專業(yè)性,真正發(fā)揮行政復議在構建和諧社會、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中化解行政爭議、解決社會矛盾的主渠道作用。實施復議審理權相對集中后,各部門不得再受理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的行政復議案件,并應及時調整相關的法律文書,正確告知行政復議權,引導行政管理相對人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三)市政府及行政復議委員會要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宜興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暫行規(guī)則》確定的各項職責,健全行政復議各項規(guī)章制度,暢通行政復議渠道,創(chuàng)新行政復議辦案方式,提高辦案質量,大力化解行政爭議,確保行政復議決定合法有效,做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實施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運行機制后,市政府行政復議工作量將增加,為適應工作需要,將增設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同時,市財政每年將行政復議經費預算單列,保障行政復議工作順利開展。
|